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申請失業救濟金:
1,領取失業保險金後失業;
2、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不滿1年的;
3.參保繳費達到1年後,因個人原因終止勞動合同。
失業救濟金只能申請壹次,參保當月不享受失業救濟金。領取期限最長為6個月,從失業人員符合條件的當月起計算,按月發放,次月領取。2020年3月至本市政策頒布前符合申領失業救濟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可壹次性申領失業救濟金。(註:申請必須在65438+2020年2月31之前提出,逾期不受理申請。失業保險和失業救濟金不能同時領取。)
失業救濟金不從失業保險繳費年限中扣除;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時,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符合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