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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失業救濟金?

失業津貼,即失業救濟金,是指勞動者在暫時失去工作和勞動收入後,在等待就業期間,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壹種社會保障。在今年疫情中,是國家為穩就業、保就業而采取的臨時性救濟措施。嚴格來說,不屬於失業保險的範圍。是對疫情期間受疫情影響,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的臨時救濟措施。其目的是幫助失業者克服失業期間的困難,盡快找到新的工作。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約為三個月至六個月。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申請失業救濟金:

1,領取失業保險金後失業;

2、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不滿1年的;

3.參保繳費達到1年後,因個人原因終止勞動合同。

失業救濟金只能申請壹次,參保當月不享受失業救濟金。領取期限最長為6個月,從失業人員符合條件的當月起計算,按月發放,次月領取。2020年3月至本市政策頒布前符合申領失業救濟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可壹次性申領失業救濟金。(註:申請必須在65438+2020年2月31之前提出,逾期不受理申請。失業保險和失業救濟金不能同時領取。)

失業救濟金不從失業保險繳費年限中扣除;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時,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符合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