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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抓後如何繳納個人社保?

法律分析:壹般會停,包括付款。所以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都會停。另外,按照現行的醫保政策,被判服刑的人是不能參加社保的。所以服刑期間,這邊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會停止繳費,不能享受相應的待遇。具體來說,服刑期間和中斷繳費期間不能享受醫保待遇。但被判刑前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仍然有效。服刑人員出獄後,可以繼續參加社會保險,待遇由所在單位或本人恢復。符合退休條件的人員(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納養老保險15年以上)可以退休,領取養老金。繳費人參加醫保滿25-30年的,還可以終身享受醫保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對下列案件的偵查,在本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

(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壹百二十七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本法第壹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壹百二十八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為的,從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從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調查取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根據其自報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