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兩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或者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其結束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