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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部機構設置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13:

(1)辦公室(行政審批服務科)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協助局機關領導、組織和管理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財務等機關的日常運行;承擔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內部審計;承擔安全保衛、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幹部教育培訓,以及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負責政風、行風、效能建設;承辦相關行政審批事項和服務工作。

(2)綜合計劃科(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負責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項目及工作的綜合研究;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制定和實施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運營方案;編制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和決算;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調度、撥付、結算、審核和增值工作;負責制定社會保險基金和專項基金財務管理的相關制度;負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使用、管理和運營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投訴和舉報,查處資金管理中的違規違紀案件;審核、檢查、監督和管理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機構資格,監管補充保險基金。

(3)法規部分

負責宣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依法行政;承辦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處罰聽證和執法監督等相關工作;負責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負責監督檢查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實施;制定勞動保障監察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和監督勞動違法案件;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置相關突發事件;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

(四)事業單位人事管理部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承擔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落實改革相關配套政策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相關政策;實行事業單位聘用制度;按照管理權限,承擔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或備案工作,指導和推進全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工作;組織管理市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人事調配政策,根據需要承擔機關事業單位人事調配工作;制定事業單位招聘境外人員(不含專家)的政策;承擔人才強市戰略推進工程的各項任務;承辦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具體工作;擬定軍隊轉業幹部政策和年度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落實部分企業解決困難、穩定軍隊轉業幹部的相關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配偶和子女的安置及相關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

(5)公務員事務局

承擔全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工作;落實公務員法及配套法規關於公務員的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免、培訓、辭退等規定;參照公務員法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工作;以市政府名義承辦部分* * *委員行政任免的具體事項。

(6)就業促進科(人力資源市場科、農民工工作科)

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落實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區域有序流動相關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制定促進城鄉就業、城鄉勞動者創業、高校畢業生就業、弱勢群體就業援助等政策措施;協調落實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的信息化管理;參與制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承辦外國人(不含專家)在黃河的就業相關工作;承擔市就業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依法規範和管理全市各類人力資源市場,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的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執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的相關制度;指導和監督相關專業中介機構的管理;落實與農民工工作相關的政策;擬定全市農民工工作計劃;指導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

㈦職業能力建設科

落實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政策;落實培養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激勵政策;推動實施國家職業資格制度、職業技能鑒定制度、就業準入制度和勞動預備制度;制定技工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監督管理職業技能鑒定;組織實施技能人才表彰獎勵工作;實施職業技能國家職業分類、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擔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和繼續教育;承擔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博士後管理制度;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劃和培養;負責組織選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和學術技術帶頭人及後備人選;制定吸引留學回國人員來黃河工作和歸國專家來黃河定居的政策;承擔境外機構在本市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的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職(執)業資格考試;貫徹國家和省有關引進國外智力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定引進國外智力的相關政策、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9)工資和福利科

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和退休政策;負責審核事業單位統壹發放的工資和補貼;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的相關工作;承辦市政府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統壹發放工資的有關事項;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的綜合統計和分析。

㈩養恤金保險科

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制定城市規劃和標準;執行國家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辦法;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系統;落實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負責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審批和養老金審核;負責企業、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的審批;負責審批企事業單位因病死亡和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待遇;負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十壹)醫療保險部(工傷保險部)

落實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相關政策,制定全市方案和標準;執行國家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辦法;負責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的管理,審批、監督檢查結算方式和支付範圍;負責醫療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審查、年審、檢查和考核;制定患病和產假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制定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醫療、生育保險和補充醫療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落實工傷保險政策,制定全市實施方案和標準;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相關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和殘疾人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質標準;負責工傷認定,指導和監督勞動能力鑒定;負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12)調解和仲裁管理科(勞資關系科)

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和調解仲裁工作;承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的管理工作;承擔重大勞動人事爭議的協調和處理工作;指導用人單位勞動人事爭議的調解工作;落實勞動關系相關政策,推進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實施;貫徹落實國有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的有關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監督檢查企業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負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失業保險部門(農村社會保險部門)

落實失業保險政策,制定全市實施方案和標準;落實失業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措施;建立失業預警機制;制定預防、調節和控制大規模失業的政策和措施;落實經濟結構調整中保障職工安置權益的相關政策措施。落實被征地(失地)農民農村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障政策,以及征地方案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審核辦法,制定全市方案和標準;負責農村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審核和支付標準;負責對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檢查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