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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社會保障繳費的有關規定

根據《福建省社會保險管理條例》規定,單位未足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需要限期補繳,並繳納滯納金;逾期不還的,將被責令償還,並處以罰款。

《福建省社會保險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單位未足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發現單位未足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通知單位限期繳納,並組織單位在規定期限內註銷繳費憑證。單位逾期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1 .自違約之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每月加收違約金額5%的滯納金;二是超過壹年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補繳應繳金額,並處以滯納金,滯納金最高為所欠社會保險費金額的50%;三、拖欠兩年以上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壹次性繳納所欠社會保險費,並處以罰款。

單位沒有為員工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可能會有什麽後果?單位未足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給個人和單位都帶來不利影響。個人將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制度提供的各種福利待遇,如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等。對於單位來說,如果發現欠繳社會保險費,就要按照期限補繳,並加收滯納金;逾期不還的,將被責令償還,並處以罰款。此外,如果單位頻繁拖欠或長期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可能會引起勞動者的不滿,影響員工的穩定,進而影響單位的整體運轉。

單位未足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屬於違法違規行為。福建省相關法律法規對此類案件的處理措施有明確規定。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保證職工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維持單位的正常運轉。

法律依據:

《福建省社會保險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單位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自欠繳之日起至實際繳納之日止,每月加收欠繳金額5%的滯納金;超過壹年仍不繳納的,責令其補繳應繳款項,並加收滯納金。滯納金最高金額為所欠社會保險費金額的50%;拖欠兩年以上不繳納的,壹次性繳納所欠社會保險費,並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