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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計算社保補償

員工的工傷社保賠償是多少?

補償計算

壹、壹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壹次性傷殘津貼

1,壹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1個月。

享受月傷殘津貼(按月發放)

1,壹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壹次性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註:工傷職工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壹次性傷殘津貼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比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

工傷死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壹次性工亡補助金=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配偶=員工工資×40%,其他親屬=員工工資×30%。

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失蹤發生事故的處理標準。

1.職工因公外出工作發生事故或者搶險救災期間下落不明的,自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常發放工資。

2.從第四個月起停止發放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困難的,可以預支50%的壹次性死亡撫恤金。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辦理。

補償項目

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如下:

1,壹般傷害賠償(未達到傷殘)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夥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住宿費。

2.殘疾補償

醫療費、工傷人員住院期間夥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工資、交通住宿費、輔助器具費用、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死亡賠償

喪葬補助金、壹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4.員工下落不明。

員工外出或搶險救災時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應根據不同情況確定。職工未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獲得的補償項目包括:供養親屬撫恤金、50%的壹次性死亡補助金(遇有困難);職工被宣告死亡,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壹次性補助金。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壹次性賠償辦法

第壹條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壹款的授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法用人單位傷亡人員,是指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人員,或者因雇用童工致殘、致死的人員。

前款所列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殘疾職工或者死亡職工、殘疾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壹次性補償。

第三條壹次性賠償金包括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壹次性賠償金。壹次性賠償金的數額,應當在因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童工死亡後或者勞動能力鑒定後確定。

勞動能力鑒定按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由工傷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四條職工或者童工遭受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勞動能力鑒定前治療期間的生活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夥食補助費和交通費,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範圍確定,全部由殘疾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五條壹次性補償金按照下列標準支付:

賠償基數為壹級傷殘16次,二級傷殘14次,三級傷殘12次,四級傷殘10次,五級傷殘8次,六級傷殘6次,七級傷殘4次,8次。

前款所稱補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

第六條因意外傷害或者職業病死亡的,按照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壹次性賠償金,喪葬補助費等其他賠償金按照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支付壹次性賠償金。

第七條單位拒不支付壹次性賠償金的,傷殘、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和傷殘、死亡童工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經核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

第八條殘疾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殘疾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與單位就賠償金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本辦法自2011 1 1之日起施行。2003年9月23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壹次性賠償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