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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和養老金有什麽區別?

社保基金與養老金的區別主要包括屬性不同、對象不同、功能不同、義務不同、法律適用不同。社保基金和養老金的具體繳納需要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依法辦理。

1.社保基金和養老金有什麽區別?

壹是基本屬性不同:前者是行政強制的社會保障,屬於社會福利性質;後者是金融企業的經營活動,保險是自願的保險機構以營利為目的,與被保險人是等價交換關系;

二是對象和功能不同:前者針對的是社會工作者及其家庭,他們在生、老、病、殘、傷、失業時獲得基本生活保障;後者以任何人的生命、身體、財產為對象,區分生命的不同階段、身體、財產的不同部位可能發生的不同事故,以在事故發生時獲得壹定的經濟補償;

第三,權利與義務的對等關系不同:前者的保險待遇主要來源於勞動者工作時的勞動成果積累,勞動者為社會做出了貢獻,繳納了少量的社會保險待遇,從而確立了權利義務關系;後者的保險費來源於個人收入(包括財產性收入),領取的金額取決於保額,在貨幣關系上權利義務對等;

第四,立法的範疇不同:前者屬於社會立法的範疇;後者屬於經濟立法的範疇;第五,管理體制不同。前者屬於行政領導體制;後者屬於金融系統。

二、《社會保險法》對養老保險的規定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壹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繳費期間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基礎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對於社保基金和養老金的具體認定,要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不同類型的社保和不同人員的工資。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可以咨詢律師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