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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基金政策

法律分析:國家為舉辦社會保險事業而籌集的資金,用於支付勞動者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工作機會而享受的保險福利和津貼。社會保險基金應當根據險種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基金主要包括五大類,即: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合並建賬核算外,其他社會保險基金按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單獨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全國統壹的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根據總體水平設立預算。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預算合並編制外,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社會保險項目單獨編制。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決算草案的編制和審批,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九條社會保險基金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於非法投資和運營,不得用於平衡政府其他預算,不得用於新建、改建辦公用房和支付人員費用、運行費用和管理費用,不得用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用途。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和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結余和收入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