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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統籌醫療保險壹年限額

吉林省醫保壹年限額根據醫療機構等級和保險政策不同而不同。

普通居民,壹級及以下醫療機構起付線400元,報銷比例85%,年最高支付限額1.6萬元。二級醫療機構起付線800元,報銷比例70%,年度最高支付限額6萬元。三級醫療機構起付線為1100元,報銷比例為65%,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3萬元。

此外,門診慢性病(19)起付標準為300元,每增加壹個病種限額報銷比例為60%,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6500元。

吉林省醫療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如下:

城鄉居民參保,二級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350元,壹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600元。

對於參保的城鎮職工,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在不同級別的定點醫療機構是不同的,其中二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1,000元,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為1,500元。

醫療保險即社會醫療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執行的醫療保險制度。用人單位和個人按壹定比例繳納保險費,建立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職工醫療費用。醫療保險的好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減輕醫療費用負擔:醫療保險可以為參保人提供壹定的醫療費用報銷,減輕個人面對疾病的經濟壓力。

2.防範和化解醫療費用風險:醫療保險作為壹種社會保障制度,可以有效分散和化解個人醫療費用風險,避免因病致貧。

3.提高醫療保障水平:醫療保障可以提供全面的醫療保障,包括門診、住院和慢性病,提高參保人的醫療保障水平。

4.促進社會公平和穩定:醫療保險是壹種包容性的社會保障制度,可以為所有公民提供基本的醫療保障,促進社會公平和穩定。

5.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醫療保險的普及和實施,可以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提高醫療機構的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為參保人員提供更好的醫療服務。

綜上所述,醫療保險是壹項重要的社會保障制度,能夠為個人提供基本醫療保障,減輕醫療費用負擔,化解醫療費用風險,提高醫療保障水平,促進社會公平穩定,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