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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合法嗎?如果是壹個原因辭職,可以向公司索賠嗎?

如果當地社保繳費基數下限高於工資,用人單位不按實際工資繳納是合法的,否則就是違法的,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法獲得經濟補償。

法律分析

首先,如果當地社保繳費基數下限高於工資,公司不按實際工資繳納社會保險是違法的。社會保險基數的確定是嚴格依據上壹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所以法律有明確規定。用工單位應繳納的基數不能隨意更改。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瞞報、漏報社會保險費基數,或者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會保險,嚴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社保部門或者勞動保障機構舉報。其次,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法獲得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未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已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壹款。本質上並沒有為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因此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獲得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隱瞞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隱瞞工資總額0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騙取金額0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