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繳費基數:上限為23118元;下限3082元;
2.最低繳費金額:單位585.58元,個人246.56元;
3.最高支付金額:單位4392.42元,個人1,849.44元;
4.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繳費比例:單位20%,個人8%;
5.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繳費比例:業主19%,雇工8%;
二、醫療保險:
1,繳費基數上限:23118元;繳費基數下限:4624元;
2.最低繳費金額:單位462.4元,個人95.48元;
3.最高支付金額:單位2311.8元,個人465.36元;
4.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繳費比例:單位10%,個人2%+3元;
5.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繳費比例:業主10%,雇工2%+3元;
第三,失業保險:
1,繳費基數上限為23118元;繳費基數下限為3082元;
2.最高賠付金額:單位184.944元,個人46.236元;
3.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繳費比例:單位0.8%,個人0.2%;
4.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繳費比例:業主0.8%,雇工0.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壹條為了調整社會保險關系,保障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享受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