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社保查詢 - 社保什麽時候交?

社保什麽時候交?

法律分析:根據勞動法規定,員工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即員工開始工作的第壹個月,應當繳納社保,或者簽訂勞動合同時繳納社保,符合“簽訂正式合同後開始為員工繳納,有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其時間?”1.《勞動法》規定,雙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單位應當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過壹個月的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期限包括試用期。2.合同簽訂後,單位依法為員工申報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個人應繳納的部分由單位從員工工資中代扣代繳。3、繳費人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4.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自用工之日起第二個月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用。5.繳納社保的時間是國家政策。《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頒布於1999,各省市、各行業繳費時間不壹致。最早的時候是1992,國企基本都是1994開始交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