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 *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辦公,用人單位第壹個月不為該勞動者繳納社保是違法的,沒有法律依據。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應該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及時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