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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得了癌癥可以請病假嗎?

老師得了癌癥可以請病假。

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教師可以請假。休假期限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凡患病5天以上1個月以下(含1個月)者,須持有醫院診斷證明;

患病超過1個月者,須附醫院病歷、檢查、檢驗報告。除了意外傷害,還有診斷證明、病歷、檢查報告等。必須由縣級以上醫院(限縣級人民醫院)提供。

患病不滿1個月(含1個月)的教師參照本單位平均水平發放工資。除患癌癥、精神病或其他重疾並經教育局批準的長期病假人員外,其余非重疾病假超過1個月的,假期期間從其績效工資中扣除。

教師請病假在5天以內(含5天)的,由鄉鎮中學(朱子口、幸福、城關中心小學)或縣級學校校長審批;

病假5天以上1個月以下(含1個月)的,由當地鄉鎮中學(朱子口、幸福、城關中心小學)或縣級校務委員會集體研究批準;

病假超過1個月至壹學期(含壹學期)的,除經校務會集體研究批準外,還應報局人事股批準。重癥患者可在壹周內申請休假。

其他危重病人,如癌癥、精神疾病等,需要長期休假(壹個學期以上)。本人或家屬出具書面報告,並提供詳細的病歷、診斷材料和病情確認等。,經校務會集體研究通過,由本人所在鄉鎮中學(朱子口、幸福、城關中心小學)或縣級學校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報局人事股審批。

擴展數據:

請假學習培訓。下列情況,由鄉鎮中學(朱子口、幸福、城關中心小學)或縣級學校校長據實審批:

教師因學歷提升而短期(1個月內)學習休假;各類會議、教育相關培訓、教研活動等。(1月內)經縣教育局同意;單次連續請假在5個工作日以內的市縣其他公務活動。

以上所有節假日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曠課處理:

(壹)擅離職守或請假未經批準,未經局人事股批準,擅自請假到高等院校脫產進修的。

(二)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延期未獲批準又未能返回的。

(三)未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不參加單位規定的學習或者活動,自行停課、轉班或者請他人補課的。

(4)因工作變動不能按時到崗或辦理調動手續,私自到外單位工作的。

(五)教師在請假期間從事與請假原因無關的其他活動。

(六)利用病假、事假等休假的。外出經商或到其他單位工作,以及在學習、會議、醫療證明等方面弄虛作假的。

教師已曠工15個工作日(不含15)或1年,累計曠工未超過30個工作日(不含30),或請假逾期的,鄉鎮中學(朱子口、幸福、城關中心小學)或縣直學校應以書面形式督促本人及時復工,通知應有復工時限,屆時不得復工。

通知應交給我或我的親屬簽字。本人或者親屬拒絕簽收的,應當由兩名負責送達的工作人員簽收,並註明送達時間、對象和拒絕事由。

教師曠工超過1個工作日(含1)的,扣除相應的績效工資,單位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單位應及時予以辭退或按自動離職處理,並按相關程序報局人事股、縣人社和編制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參考資料:

華容縣教育體育局-教師休假及審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