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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障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要求單位繳納社保沒有限制。社保繳納時限: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壹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限取決於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和企業。《勞動法》第72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險種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兩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舉報或者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其結束之日起計算。如果企業的侵權行為是持續性的,員工可以隨時尋求勞動監察保護,不受追溯時效限制。可以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舉報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社保繳費是指社保繳費因故中斷,中間幾個月沒有繳費。現在因為招工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把之前沒交的部分補上,以獲得完整的社保年限,保證招工落戶的正常認定。壹般情況下,壹般單位只能補2個月,如果需要更長時間,還得通過壹些代理機構操作。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