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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中的社保補貼是多少?

社會保障補貼

為鼓勵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支持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商業企業和服務型企業招用持有《再就業優惠證》人員並符合《通知》規定條件的,可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具體辦法按照《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壹步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的通知》執行;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從事靈活就業的,可按以下程序申請壹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1。向街道勞動保障機構申報就業,憑再就業優惠證、社會保險繳納憑證等相關材料向街道勞動保障機構申請社會保險補貼;2 .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核實靈活就業人員就業情況,出具靈活就業證明,並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3.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後,補貼資金直接支付給本人;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壹定比例計算。具體補助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關於資金管理的通知》制定。

[相關政策]

關於印發《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辦法》的通知(京勞發〔2006〕89號)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各委、辦、局、總公司(集團),計劃單列企業,中央在京單位,各用人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市政府關於進壹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京府發〔2006〕4號)文件精神,促進失業人員盡快實現就業,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現將《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辦法》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1。雇主為失業人員辦理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的措施

2.中度和重度殘疾人的分類標準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

2006年6月28日

附件1:

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辦法

第壹條為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就業和再就業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府發〔2006〕4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招用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第三條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是鼓勵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並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給予用人單位的財政補貼。

第四條用人單位招用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壹)商業企業、服務企業(國家限制的廣告、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除外),招用35周歲以上失業人員和40周歲以上男性,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合同期內給予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二)用人單位招用女年滿40周歲、男年滿50周歲的失業人員(以下簡稱“4050”失業人員,享受社區公益性就業組織專項補貼人員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已安排繳納社會保險費人員除外),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合同期內給予最長5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用人單位招用“4050”失業人員並簽訂3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除按上述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外,每招用1人給予壹次性崗位補貼。

(三)用人單位招用中度殘疾失業人員,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給予合同期內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招用重度殘疾失業人員並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合同期內給予不超過5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用人單位招用中重度殘疾失業人員並簽訂3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除按上述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外,每招用1人給予壹次性崗位補貼。

第五條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後,應當按照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並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部分。社會保險補貼按以下標準計算:

(壹)基本養老保險補貼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補貼20%。

(2)失業保險補貼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補貼1.5%。

(三)基本醫療保險補貼按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發,補貼9%。

上述補貼標準在本市調整時,按新規定執行。

第六條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每年補壹次,即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到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局”)辦理招用備案手續,按時足額繳納和代扣代繳各項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履行滿1年後,次月按65438發放。

第七條崗位補貼采取“預安置、分期支付”的方式,即各類用人單位招用“4050”失業人員和中重度殘疾失業人員,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繳納並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履行滿1年後,自次月1日起30日內向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局提出申請。

第八條首次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壹)申請單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的報告;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商業企業、服務型企業還應提交《企業單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證明》(證明編號SF XXXXXX);

(3)就業失業人員《北京市城鎮就業登記卡》原件及復印件,《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及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勞動合同(原件經審核後退回);

(四)用人單位《申領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花名冊》(樣式附後,以下簡稱《花名冊》);

(五)《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證明》(樣式附後,以下簡稱《繳費證明》);

(6)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審批表(格式附後,以下簡稱審批表);

(七)申請補貼時,員工最近壹個月的工資發放表和會計憑證及其復印件;

(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再次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申請單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的報告;

(二)前次申報的《審批表》、《花名冊》及經市勞動保障部門批準的復印件;

(三)本次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的《審批表》、《花名冊》和繳費證明;

(四)申請補貼時,職工最近壹個月的工資發放表和會計憑證及其復印件;

(五)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十條區(縣)勞動保障局應當對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並於每月25日前將申請材料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資金,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準後,按照有關規定撥付。

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期限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的,可在規定期限後12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經批準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將撥付的崗位補貼資金用於擴大本單位職工的再生產、工資福利、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等所需的設備、材料、辦公用品等支出。

第十三條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勞動合同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的政策指導,嚴格按照規定審核材料。

第十五條市、區(縣)勞動保障局、財政局應當對使用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的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冒領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由區(縣)勞動保障局、財政局負責追回全部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濫用職權,違規向用人單位發放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將依法嚴肅處理,並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1 2006年7月前,用人單位按照《關於印發〈招用失業人員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辦法〉的通知》(京勞社發〔2003〕39號,以下簡稱“39號文件”)招用失業人員的,其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可繼續按照39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1日前,經市勞動保障部門批準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用人單位,剩余補貼期限按原批準期限執行。

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審批表(略)

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的用人單位名冊(略)

就業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匯總表(略)

附件2:

中度和重度殘疾人分類標準

壹、中度殘疾人包括:

(壹)視力殘疾中的壹級低視力和二級低視力;

(二)聽力殘疾二、三級;

(3)言語殘疾二、三級;

(4)肢體殘疾二級;

(五)三、四級智力殘疾;

(六)二、三級精神殘疾。

二、重度殘疾人包括:

(1)視力殘疾中的原發性盲和繼發性盲;

(二)聽力殘疾壹級;

(3)言語殘疾ⅰ級;

(四)壹級肢體殘疾;

(五)壹、二級智力殘疾;

(6)精神殘疾壹級。

註:1。本標準依據中國殘聯制定的《殘疾人實用評估標準(試行)》劃分;

2.殘疾的分類和等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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