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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住院醫保報銷比例是多少?

法律分析:1。住院醫療保險待遇,起付標準以上的基本醫療費用,統籌基金將按以下比例支付:

(1)未成年人和在校學生按照壹級醫療機構85%、二級醫療機構75%、三級醫療機構65%的比例支付。

(二)其他城鄉居民在壹級醫療機構支付85%,二級醫療機構支付70%,三級醫療機構支付55%。

二、門診治療慢性病,參保人員符合門診規定的定點慢性病門診專科藥品費用,統籌基金按基層醫療機構70%的比例支付,其他定點醫療機構50%支付。統籌基金每人每個疾病月最高支付50元,超出部分由參保人員支付。

三、門診醫療保險待遇,參保人員符合規定的普通門診藥品費用,由統籌基金按照下列規定支付:

(壹)未成年人和學生在選定的基層醫療機構就醫按80%的比例支付;基層定點醫療機構轉診後30日內,其他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專科醫療機構就醫自付50%;不經基層定點醫療機構轉診,直接到其他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專科醫療機構就醫支付40%。

(二)其他居民在選定的基層醫療機構門診治療按60%的比例支付。

(三)參保人員在經衛生部門批準實施基本藥物制度,並實行基本藥物零差率銷售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其壹般醫療費用支付70%。

(四)統籌基金支付的普通門診藥費,未成年人和在校學生每人每年不超過65,438+0,000元,其他城鄉居民每人每年不超過6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個人賬戶用於支付統籌基金支付範圍以外的醫療費用;個人賬戶不足支付的,由本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大病住院醫療費用,按以下方法支付:

(壹)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9%—0%。

(二)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5倍。

(三)最低起付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承擔壹定比例。對退休人員承擔醫療費用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重特大疾病的範圍、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標準以及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分擔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條低於起付標準和高於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