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跨省統籌轉移的,由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證明,失業人員憑證明和《職工失業保險手冊》到遷出地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在遷出地按標準領取失業保險金,不轉移資金。
3.失業人員跨省遷移的,由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證明並劃轉所需資金,失業人員憑證明和資金劃轉手續到遷出地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
擴展數據:
《失業保險條例》:
第五條?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組成:
(壹)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3)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二十壹條?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其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的,失業保險基金隨之轉移;省、自治區內跨地區就業的失業保險基金經辦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參考資料:
華旅。com-失業保險轉移流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失業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