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未參加鄭州市其他基本醫療保險,且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
①具有本市戶籍,年齡在18周歲以上的人員。
②本市戶籍的中小學生和嬰幼兒。
③鄭州市全日制在校大學生。
(4)財政補貼。
搬運材料
1,壹寸彩色免冠照片。
2.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3、《鄭州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登記表》。
處理過程
對於普通居民:
1.居民憑資料在鄭州社區辦理保險。
2.社區工作人員錄入信息,打出確認單,粘貼照片,居民核對信息,簽字確認。
3.居民在鄭州銀行任壹營業網點繳納卡費和醫保費。
4.社區負責收集數據,辦理醫保卡,發放。
大學生應對:
1.學生向學校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和照片。
2、以學校為單位繳納保險費,由學校統壹組織登記和征收,及時向地稅部門繳納。
處理時限和成本
辦理時限:立即辦理。(大學生醫保辦理後,由學校發放。)
手續費:醫保支付220元/年。
搬運地點
居住地社會保障局。
材料下載
《鄭州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登記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壹條為了調整社會保險關系,保障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享受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社會保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