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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人交兩份社保怎麽樣?

繳納兩份社會保險的人的待遇如下:

1.壹人有兩個及以上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發生重復繳費的,應當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選擇預留的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申請退回重復繳費部分;繳費年限不會疊加。

2.參保人在工作地繳納職工保險,在戶籍地繳納居民保險或新農保的,同壹年度內,只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重復繳納的居民保險或新農保部分予以退還。

社會保障的基本概念:

1,社會保障稱為社會保險,是國家為保障公民在養老、失業、醫療等方面的基本需求而建立的制度;

2.社會保障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五大類;

3、社會保障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個人和單位按規定比例繳費;

4.社保具有強制性,即用人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

5.社保繳費基數通常與個人工資掛鉤,不同地區會有不同的繳費標準和政策。

綜上所述,個人重復繳納社保時,應與社保經辦機構協商選擇保留壹個養老保險關系及其個人賬戶,並辦理退費;同時,職工保險和居民保險或新農保同時繳費的,只計算職工保險的繳費年限,退還居民保險或新農保多交的部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五十六條

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告知所有保險人。重復保險的保險人支付的賠償保險費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重復保險的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返還保險費。重復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就同壹標的物、同壹保險利益、同壹保險事故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保險金額之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