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繳費基數下限是指職工工資收入低於上年度省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算術平均值60%的,以上年度省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算術平均值的60%為繳費基數。
3.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上下限,最低不能低於上壹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和非本地城鎮戶口從業人員不得低於50%,私營企業法人、股東、個體工商戶業主不得低於100%);最高不能高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由市統計局每年公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