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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可以以未繳納社保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主觀性: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可以在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的情況下,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移交工作,辦理辭職手續,並支付賠償金(每工作壹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壹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付款,可以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