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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活就業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條件

靈活就業失業補貼是國家為支持靈活就業人員納入社會保障體系而建立的壹項社會救助制度。領取條件包括年齡、繳費時限、工作時間等要求。

靈活就業失業補貼是指靈活就業人員因個人原因失業並符合領取條件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壹種生活救助。靈活就業人員是指不受任何單位聘用,自願選擇自己的工作內容和工作方式,在自負盈虧、自負盈虧的前提下從事生產經營或提供服務的個體經營者、小微企業經營者、網絡從業人員等人員。靈活就業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條件如下:1。年齡:16周歲,60周歲以下;2.繳費時限:近24個月內有至少6個月的連續繳費記錄,且未享受過壹次性失業保險待遇;3.工作時間:累計繳費時間不足1年的,自最後壹次投保之日起180天後領取;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年但不足2年的,自最後壹次投保之日起1年後可領取;累計繳費時間超過2年的,可自最後壹次投保之日起滿2年後領取。

如何申請靈活就業失業補貼?申請人應當向參加社會保險的社保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申請材料。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受理申請,並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領取條件的,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放失業救濟金。

靈活就業失業補貼是壹項社會援助制度,支持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社會保障體系。領取的條件包括年齡、繳費時限、工作時間。申請靈活就業失業救濟金,需要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 *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用人單位按月告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