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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報銷有特效藥嗎?

為確保門診特殊藥品(特殊藥品)使用醫保惠民政策的落實,方便參保群眾就醫購藥,規範特殊藥品使用管理,近日,市醫保局對2021全市基本醫療保險使用的定點醫療機構、責任醫生、門診特殊藥品名單進行公示。

目前,我市已確定27家定點醫院,19家定點藥店,342名醫生負責特殊藥品的使用。根據山西省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於進壹步做好國家談判藥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95種醫保國家談判藥品納入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特殊藥品管理範圍。

也就是說,參保患者使用特殊藥物後,可以按規定報銷。本期社保版帶妳了解具體藥物的報銷情況。

什麽是特效藥?

特殊藥品是指我省整合醫保藥品目錄中部分費用較高的藥品,實行門診、藥店定點供藥管理。

有哪些特殊的藥品保護對象?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大病保險(含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和公務員醫療費用補助)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符合特殊藥品使用要求。

特殊藥品報銷比例是多少?

參保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職工大病保險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按照規定比例支付。城鎮職工報銷比例為60%,城鄉居民為50%。

妳們用什麽方式管理特殊藥品的使用?

特殊藥品的使用由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提供,並執行責任醫生管理辦法。

特殊藥品定點醫療機構應具備相應的技術資質和實力,原則上具備基因檢測能力。使用抗腫瘤靶向藥物的臨床醫師應具備相應的惡性腫瘤治療技術資質。

特殊藥品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具備藥品管理和服務的能力和經驗,具備完備的冷鏈設施和設備。

責任醫師由特殊醫學定點醫療機構推選,具有高級職稱,並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責任醫師負責參保患者治療各階段的醫療服務,包括診斷、處方、簽署轉診意見和隨訪;負責對參保患者發展的後續用藥進行評估和確認;負責對參保患者藥物治療過程的教育和咨詢。責任醫師在接診過程中應認真核對參保患者身份,確保人卡相符,真實記錄病情、處方時間、劑量,嚴格按照藥品的適應癥和臨床適應癥用藥。

申請特殊藥品需要什麽手續和材料?

參保患者申請特殊藥物治療時,須攜帶病情資料到特殊藥物定點醫療機構,由責任醫生對病情資料進行審核認定,並填寫《運城市基本醫療保險特殊藥物使用申請表》(特殊藥物審批表)。

參保患者攜帶《特殊藥品審批表》及相關材料到定點醫療機構醫保部門進行登記並錄入醫保系統。醫保系統自動通過記錄。

必填信息:1。疾病信息:門診病歷、診斷建議書、住院病歷、病理診斷、特殊實驗室指標結果報告等。需要註意的是,以上信息必須加蓋本單位病歷或診斷管理專用章。

2.其他材料:本人社保卡、身份證復印件、三張紅底壹寸免冠彩色照片。

申請獲批後,參保患者如何購買藥品並提交報銷?

參保患者持《運城市基本醫療保險特殊藥品使用申請表》,責任醫生申請開具特殊藥品處方(處方必須註明藥品的用法、用量、劑型、規格)和社保卡,在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或零售藥店購藥。醫療費用直接報銷,患者只需自付費用,報銷部分由醫保經辦機構結算。

外籍人士如何使用特殊藥物?

長期在外地居住的參保患者,需由我市定點醫療機構的負責醫生進行鑒定評估。符合條件的,可申領《運城市基本醫療保險特殊藥品審批表》或《特殊藥品使用評價表》(簡稱《評價表》),在居住地購藥,費用由個人支付,再由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

壹個治療周期後患者需要繼續使用怎麽辦?

經審批使用特殊藥品的參保患者,可按政策規定在壹個治療周期內(最長不超過12個月)享受相應的醫保待遇。

在壹個治療周期結束時,需要繼續使用特殊藥物進行治療,並重新申請和評估。

如何審核評估參保患者?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特殊藥品或病種療效常規評估的要求,建立特殊藥品使用評估機制,根據使用特殊藥品的參保患者的身體狀況、病情變化、用藥周期、臨床需要、管理要求、治療周期等情況,及時評估和調整最新用藥方案。評估結果以“評估表”的形式記錄,並由責任醫生簽字確認,然後履行登記手續。責任醫師在評估病情時需要進行必要的檢查時,應準確選擇,盡量選擇費用低、易操作的項目,減輕患者的經濟負擔,嚴禁進行“組合式”檢查和檢驗。

參保患者不享受及時評估條件或超過評估時限壹個月以上的,暫停或取消特殊藥物治療。

經評審,不符合臨床醫學診斷標準和特殊藥品待遇規定的參保患者,不再享受特殊藥品待遇。

特藥治療過程中,患者因病情需要更換特藥怎麽辦?

參保患者享受特藥待遇期間,因病情需要變更特藥治療方案的,責任醫師應及時評估醫保特藥待遇限定的支付條件和醫療常規。合格後,將評估表提交定點醫療機構醫保部門進行更改。醫療部門可及時錄入醫保信息系統,參保患者可繼續享受特藥待遇。

什麽情況下購買特藥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1.參保患者發生的特殊藥品費用未經審核、備案的;

2.參保患者在非定點醫療機構或無責任醫生處方發生的特殊藥品費用;

3.參保患者經復查評估未達到相應臨床醫學診斷標準,或未在規定期限內復查(復查後超過壹個月)。

4 .超出醫療保險支付標準和支付範圍的。

5.票據遺失證明、票據復印件、未提供必要材料等特殊藥品費用。

如何加強特殊藥品使用的規範化?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立即對特殊藥品的異常使用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發現存在欺詐、超處方、虛開發票、藥品換藥等違規行為的,且醫生違規,取消其醫保處方權並通知所在醫院;定點零售藥店違規的,終止該店醫保定點服務協議,3年內不得申請特殊藥品(含連鎖藥店)定點零售資格;參保患者個人違規的,違規費用不予報銷,停止享受醫保待遇6個月。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