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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的繳費年限可以合並嗎?

當然可以。參保人存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者在兩個以上地方重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按照“先轉移後清算”的原則進行清理。參保人員流動就業,同時在兩個以上地方存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過程中,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保留其中壹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時對其他關系進行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給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再重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年限。

第三十二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的設立和終止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個人的出生、死亡、戶籍登記、遷移和註銷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