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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社會保障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工傷保險的賠償標準具體包括: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陪護人員交通住宿費、康復治療費和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生活護理費、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補助金、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收養的親屬撫恤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1)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27個月,二級傷殘25個月,三級傷殘23個月,四級傷殘21個月。(2)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止發放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在傷殘津貼的基礎上繳納。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致殘並被鑒定為五級或者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8個月,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6個月;(2)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如果難以安排工作,雇主將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按規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議,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1)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工資13個月,八級傷殘工資11個月,九級傷殘工資9個月。本人10級傷殘7個月工資(2)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六個月;(2)供養親屬撫恤金應支付給在雇員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無法工作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二)項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