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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發生工傷事故後,我不負責。社保學會報銷費用嗎?

1.社保工傷保險,只要符合條件(如下),就應該向勞動者提供經濟補償,與簽訂無責協議無關。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對於以後的大額支出,我國還沒有明確界定民事賠償和工傷保險的關系。現行司法解釋(見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態度可以理解為“雙重賠償”,工傷職工既可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也可以獲得民事侵權賠償。但由於法律、行政法規缺乏明確規定,“雙倍賠償”模式仍存在爭議,不同法院的判決也不盡壹致。所以具體的大額費用能不能被用人單位追究,真的不好說。

無責任協議和工傷保險是兩回事。無責協議是指我(用人單位)壹次性支付給妳654.38+萬的賠償金,與我無關,所以如果妳簽了無責協議,對妳以後向用人單位索賠是很大的障礙。社保局以無責協議作為保險賠付的前提,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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