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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總額的個人部分是什麽意思?

個人養老金賬戶總額是指居民個人養老金賬戶中的總額。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用於記錄參保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從單位繳費中劃轉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上述兩部分的利息;是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跨統籌範圍轉移、退休前退保、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後終止基本養老關系時,領取個人賬戶相關待遇的主要依據。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計算公式:養老金=(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月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個人養老保險按照繳費基數的20%繳納,其中12%的繳費基數計入統籌賬戶,8%的繳費基數計入個人賬戶。

退休後,養老金數額的計算也分為兩部分。壹部分是從統籌賬戶裏算出來的,就是基礎養老金;另壹部分從個人賬戶開始計算,也就是個人賬戶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共同繳納:企業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繳納,職工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壹定比例繳納。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以所在省份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按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由本人負擔。

養老保險賬戶總額是本人繳納的養老金和單位繳納的利息、國家補貼和以前繳納的總和。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用於記錄參保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從單位繳費中劃轉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上述兩部分的利息;是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跨統籌範圍轉移、退休前退保、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後終止基本養老關系時,領取個人賬戶相關待遇的主要依據。

養老保險由基礎養老金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組成,個人賬戶由月基礎養老金_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基金組成。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全部壹次性支付給本人並壹次性給予高齡津貼,養老保險關系同時終止。職工退休,繳費滿十年,月養老保險由個人賬戶儲存額總和除以計算月數和基本養老金組成。

在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改革模式中,個人賬戶養老金是基礎養老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基金共同構成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體現了社會保險費用分擔原則,增加了養老保險費來源,有利於建立激勵約束機制,調動職工關心和支持養老保險的積極性,是我國特色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果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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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壹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組成。

第十五條

基礎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可以繳費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