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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哪條規定勞動者要繳納社保?

《勞動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屬於國家強制保險,所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這是勞動法第72條明確規定的。

《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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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