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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專員為公司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的流程

人力資源專員為公司員工辦理社保的流程:

1.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開戶手續。新設立企業開立社保賬戶,需攜帶本市工商部門核發的印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和公章,到單位註冊地或經營地的區社保中心辦理。

也可以憑證書自己在網上開戶。尚未領取加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用人單位,應當先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換發。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3、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4.繳費人應當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58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

擴展數據

參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七條,繳費人必須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場所、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參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納數額;沒有上月繳納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單位經營狀況和職工人數暫確定應繳納數額。繳費人完成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進行結算。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應當繳納的數額按照本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繳費單位完成申報手續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結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新辦企業如何申請開立社保賬戶?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北京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