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壹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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