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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有哪些繳納社保的規定?

法律分析:1。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勞動法》對勞動合同和勞動關系作了如下規定: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未在錄用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錄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應當實行同工同酬。

《社會保險法》對員工的社會保險做了如下相關規定:

第十條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