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用人單位幫助員工開立社保賬戶,補繳社保費用;
2.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或投訴;
3.必要時申請勞動仲裁。
企業未給員工繳納社保的,員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幫助其開立社保賬戶,補足社保費用;也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或投訴;必要時,申請勞動仲裁。具體來說,員工應該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哪種方式維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勞動者結算社會保險登記。未解決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