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待遇程序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為保障工傷人員的權利所需要的法定程序。
1,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是確定事故傷害是否屬於工傷。只能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壹般是各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其他機關無權認定是否屬於工傷。
註:申請工傷認定時,需要提交勞動關系證明。如果不能提供,需要先通過勞動仲裁和民事訴訟確定勞動關系。
2.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對傷殘的,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確定傷殘等級,再確定工傷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
註:對第壹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第二次鑒定。
3.請求勞動仲裁;
對於上述工傷待遇爭議無法協商解決的,工傷職工需要先申請勞動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過審理做出裁決。
4.進行民事訴訟;
對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的次日起15日內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對起訴的工傷保險待遇作出民事判決。
2.工傷保險的賠償項目有哪些?
1.工傷醫療費用:包括治療工傷和職業病所發生的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目錄或者標準的醫療費用;
2.工傷殘疾輔助器具配置費;
3.壹次性傷殘津貼;
4.傷殘津貼;
5.傷殘評定後的生活護理費;
6.因工傷死亡的,賠償喪葬補助金;
7.供養親屬養恤金;
8.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9.康復治療費用;
10.職工因工傷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
11.經申報機構批準後,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等費用可以報銷,但具體報銷額度要看當地政策如何規定;
12.勞動能力鑒定費。
三、工傷待遇的計算標準(傷殘津貼、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1-10壹次性傷殘津貼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壹級傷殘:本人工資×27個月。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個月。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個月。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個月。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個月。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個月。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本人工資:指工傷職工因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2、1-6傷殘津貼(按月享受)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六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按月發放。標準如下:
壹級傷殘: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描述:
1)1-4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實際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5-6級傷殘津貼,在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由用人單位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5-10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