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的審查。征地審批前應將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對象、項目、標準、費用籌集方式等納入告知和聽證程序,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等民主權利。在市縣統壹征地年產值標準和區縣綜合地價頒布實施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個人繳費部分,可直接從其獲得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支付;市縣統壹征地年產值標準和各區綜合地價頒布實施後,要及時確定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在農民個人和農村集體之間的分配辦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個人繳費在農民個人收入中直接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