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桂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2017社保基數調整及繳費基數確定的通知》。
壹、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核定的有關規定
被保險人的繳費基數實行按自然年計算,壹年不變。
個人繳費工資超過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上年度全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按照上年度全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1)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職業年金)2017、2018繳費基數標準如何確定?
1.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2017年月繳費基數:2016年2月應發工資(不含車補)+2016年年終壹次性獎金(十三薪);12個月;
2.2017年壹、二、三類公益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月繳費基數:2016年應發工資總額;12個月。
3.2018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構養老保險(職業年金)月繳費基數:2017年6月應發工資(不含車補)+[2065438年底壹次性獎金+07(十三薪)+2017年7月實際發放的績效考核獎。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