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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滯納金的計算公式

法律分析:計算方法:各類保險合計繳費*逾期天數*萬分之五,天數從次月第二天開始計算,4月份繳納社保1.2.3個月,3月2日開始計算1個月的滯納金天數,4月2日開始計算2月的滯納金天數,3月沒有滯納金。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滯納金的征收壹般是針對未按時繳費的參保單位。對於個人參保者來說,如果沒有按時繳費,壹般沒有滯納金,但是如果跨年度欠費逾期,則必須繳納滯納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財產,拍賣所得用於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