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目前福州市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在《關於公布我省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鄭民[2011]22號)中公布的數據為準,具體如下:
(1)福州市最低工資標準:
福州市、福清市、長樂市為950元/月;
閩侯縣、連江縣850元/月;
閩清縣、羅源縣、永泰縣750元/月。
(2)福州市非全日制工作時間最低工資標準:
福州市、福清市、長樂市10元/小時;
閩侯縣、連江縣9元/小時;
閩清縣、羅源縣、永泰縣7.9元/小時。
3.(1)養老保險繳費率單位18%,個人8%,生育保險0.7%;工傷保險的繳費比例根據企業經營範圍確定,有三個檔次:1.5%或1%或0.5%。工傷和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個人不繳納。截至2012年3月,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最低基數為950,最高基數為7713;工傷生育保險最低基數為1740.30,最高基數為8701.50。(2)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的8%和個人按工資總額的2%共同繳納。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最低繳費基數為2030.35元(基本醫療保險),最高繳費基數為8701.5元。(3)單位按照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月工資總額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自願繳納的除外。工資總額的構成按照國家統計局的統壹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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