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親路費;
2.冬季取暖補貼;
3、防暑降溫費;
4.獨生子女補貼;
5.獨生子女費;
6.職工死亡的喪葬費;
7、員工養老金;
8.職工生活困難補貼;
9.旅行津貼;
10,餐補;
11.勞動合同終止時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金;
12,獨生子女補貼;
13,計劃生育補貼;
14,托兒費;
15,探親路費;
16,冬季取暖補貼;
17,喪葬撫恤金、救濟費;
18,已故員工遺屬生活補助;
19,員工節日救濟;
20、職工生活困難補貼;
21,退休費;
22.退休費用;
23.退休費用;
24.勞動保護費用;
25.社會保險福利費;
26、喪葬撫恤金和救濟費;
27.生活困難補助;
28、計劃生育補貼。
社會保障的計算基數和補貼規則;
1,社保計算基數的概念:社保計算基數通常是指個人繳納社會保險所依據的工資收入數額;
2.社保基數如何確定:社保基數壹般由地方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平均工資水平確定,有上下限範圍;
3.不納入社保基數的補貼:壹些特定的補貼或津貼不納入社保基數,通常是為了鼓勵特定行為或補償特定費用而設立的;
4.補貼的種類和性質:不納入社保基數的補貼可能包括交通補貼、餐費補貼、高溫補貼等。這些補貼的共同特點是,它們不構成員工的固定收入;
5.政策變化:未納入社保基數的補貼可能會隨著政策的調整而變化,因此需要關註最新的社保政策動向。
綜上所述,未納入社保基數的28項補貼包括探親路費、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獨生子女補貼、職工死亡喪葬費、職工撫恤費、職工生活困難補貼、出差補貼、誤餐補貼、勞動合同終止時企業支付的醫療補貼、計劃生育補貼、兒童保健費、喪葬撫恤救濟費、已故職工遺屬生活補助費、職工傷病救濟費、退職費、退休。
法律依據:
關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
規定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的補貼、津貼,不征稅:
1.獨生子女津貼;
2.實行公務員工資制度的不計入基本工資補貼總額、津貼差額和家庭成員副食補貼;
3.兒童保育補貼;
4.差旅補助和誤餐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