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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20年後辭職社保怎麽辦?

辭職20年的教師社保解決方案如下:

1.如果妳辭去教師工作,繼續在其他單位工作,新的用人單位可以繼續為妳繳納社保;

2.辭職後靈活就業的,可繼續按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社保,前後繳費年限可累計計算。當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不影響妳按時退休;

3.辭職後不繳納任何社保的,因為累計繳費年限包含了20年的視同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以按時退休,但是因為只有20年的繳費年限,所以養老金比較低。

辭職20年的教師社保處理流程如下:

1.攜帶包括被保險人居民身份證、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戶口簿等相關證明材料。,並到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打印《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

2.帶上所有手續,填寫轉移接續申請表,到轉移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轉移。之後其他事宜就不用管了,新老參保地的社保部門會辦理轉移事宜。只要審核通過,參保人就會收到社保部門的通知,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轉移。

綜上所述,教師辭職前已連續繳納社保15年且年滿55周歲的,可以選擇繳納社保15年後提前領取養老金。同時,教師也可以選擇繼續繳納社保,以便將來享受更多的社保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犯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犯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請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