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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社保轉入廣州社保的條件

法律分析:第壹步:打印付款憑證。參保人離開本市前,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離職證明(加蓋單位公章)、社保卡到本市社保局或本市各鎮(街道)社保所打印本人在本市參保繳費憑證;

第二步:申請轉接續。參保人持《繳費憑證》和身份證到新就業地社保機構申請延續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只需要完成以上兩個程序,簡單來說就是“離職時帶走,繼續就業”。養老保險關系將由新參保地社保機構和原參保地社保機構辦理,使參保人前後參保記錄相銜接。

法律依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職工(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障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流動和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利轉移,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包括農民工在內的所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已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參保繳費憑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各地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達到領取待遇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臺灣省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參保人員通過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轉移資金按照以下方式計算:

(1)個人賬戶內儲存額:1998 65438+10月1之前,按照個人累計支付本息計算轉移,1998 1之後,按照個人賬戶內計入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1998 1以後年度本人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照12%之和進行轉移。參保繳費不滿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