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職工產假期間,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社會保險機構發放生育津貼;
2、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流產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支付。
關於墮胎產假的規定如下:
1.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職工,享受15天產假;
2.懷孕4個月後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流產假工資算法如下:
1.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支付。
2.女職工生育或流產的醫療費用,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3、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的身體健康,特制定本規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其他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5.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的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6、用人單位應當遵守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女職工本單位中屬於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
綜上,流產算產假,未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支付產假工資。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