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天津居住,已取得居住證,在天津繳納社保壹年以上。
2.在天津有穩定住所,且居住滿壹年以上。
3.在天津有穩定工作,繳納社會保險壹年以上。
4、本科及以上學歷,且在天津工作,繳納社會保險壹年以上。
5.在天津投資經商,並在天津註冊壹年以上,有納稅記錄。
結算材料:
1.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本等有效證件;
2.戶籍遷移證明:原戶籍所在地出具的戶籍遷移證明,證明戶籍已遷出原籍;
3.居住證: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辦理居住證才有落戶資格;
4.工作或學習證明:提供工作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和學校出具的學習證明;
5.社保繳納證明:提供壹定時期的社保繳納記錄,證明在當地有穩定的生活來源;
6.納稅證明:提供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證明在當地有合法收入來源;
7.婚姻狀況證明:如結婚證、離婚證等。,根據具體情況提供相關證明;
8.子女監護證明(如適用):如果有子女,可能需要提供子女監護證明。
綜上所述,具體的落戶政策可能因地區、因時間而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