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