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若幹規定》第二條,個人在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5年,延長後繳費不足15年的,僅為2011 7月。7月1,2011之後投保的,不能壹次性補足15。當事人2016參保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不足15年的,只能補繳5年。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若幹規定
第二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後延長繳費滿五年仍不滿十五年的,可以壹次性繳費滿十五年。
第三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含按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可申請轉入其戶籍所在地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不滿十五年(含按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壹次性支付給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