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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港社會保障基地

法律分析:1。參加我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的單位和職工(含個體工商戶的職工):繳費基數上限暫由19335元/月調整為20586元/月。繳費基數下限暫由3368元/月調整為3800元/月。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1。養老保險:月繳費基數維持十二檔,分別暫定為38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1萬元、1.2萬元。2.醫保:月繳費基數暫調整為3800元。三、壹次性補足醫療繳費基數:對不符合職工醫療保險退休待遇最低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在2021年7月辦理壹次性補足繳費年限手續時,月繳費基數暫按6862元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工資總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