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等金融機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