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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社保卡如何綁定家庭成員?

法律分析:持本人及用戶的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用“南寧市就業和社會保障自助機”操作。以南寧為例,被授權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到各縣、區(開發區)勞動保障中心、社區居委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服務大廳等配備“南寧就業和社會保障自助機”的場所,通過“南寧就業和社會保障自助機”點擊“社會保險”,選擇“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授權”進行授權綁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省和統籌地區的有關規定和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建立相關費用結算關系,並對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履行協議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加強內部控制和管理,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審核、費用支付、財務管理等業務環節的操作流程,向社會公開辦事程序、辦理時限等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由政府補貼。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年限。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第三十壹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二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