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