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點醫療機構間轉院:由診療科室填寫轉院審批表,科主任簽署意見並報負責人。
經院長批準,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辦核實、蓋章、登記後可轉入醫院。
2.定點醫療機構轉往市外醫療機構治療(含轉往本市的定點醫療機構);
1)定點專科或三級定點醫療機構診療部門填寫轉院審批表,科主任簽署意見。
上報分管院長意見,經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辦公室核印、登記;
2)定點醫療機構將手續齊全的轉院資料報市醫保中心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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